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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说明了。 小三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这个已经毋庸置疑了。
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句话。让大家都生硬地理解为:小三子女享有原配家庭的财产继承权。
但是请仔细看一看注解。耐心琢磨一下。新《民法典》里 并没有关于小三子女可以继承原配家庭财产的意思。
因此个人觉得:小三子女有原配家庭的财产继承权。一定是理解错误!
为什么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小三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
这里我们需要准确界定两个概念: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里的。这个“婚生子女”和这个“权利”。
具体是指哪些子%女。哪些权利?
首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个“婚生子女”怎么界定?
应该是指“社会意义上”的所有正常家庭出生的子女。这个广义概念 ;而不是指“原配家庭”的婚生子女。这个狭义概念。
新民法典这样规定。只是为了保护小三所生的子女在社会上的一切权利。保护他们不受社会的歧视和虐待。给他们一个正常的生活成长环境。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选择不了自己的出身。也就是大家说的“孩子是无辜的”。我们的社会不能歧视甚至虐待他们。
其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里的这个“权利”。该怎么理解界定呢 ?
应该也是指“社会层面上”的一切权利。和原配家庭成员的任何权利都没有关系。当然也和财产继承权 没有任何关系。
也就是说。新《民法典》。没有对“破坏别人家庭、想通过怀孕生子。掠夺他人财产”的行为进行保护。新《民法典》与“保护法定婚姻。保护婚姻内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发生冲突!
小三子女有原配家庭的财产继承权吗?个人理解:没有!
(注意:这里的原配家庭。指的是被小三侵入的那个家庭。是特指的。不是广义的原配家庭。 )
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和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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