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麻烦给个五星好评”
你是否收到过
淘宝客服的亲切问候?
但是当买家李某发差评之后。
却遭到卖家起诉…
案件回顾因认为买家李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给予差评。公开评论假货。诋毁并侮辱了卖家。造成其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下降。
淘宝卖家认为李某侵犯其名誉权。将李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买家无事实依据发差评致店铺销量下降淘宝卖家某商贸公司诉称:
李某在其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货后。李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言辞激烈并带有侮辱性词汇。
卖家在此过程中一直通过阿里旺旺与李某进行协商沟通。并反复阐释其所经营的商品均为正品的事实。
李某无视卖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继续在差评中追加照片、视频等。公开评论卖家卖假货。
卖家认为李某通过互联网评价展示页面。公开诋毁并侮辱其商业信誉。
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其信誉严重受损。影响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在与李某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卖家无奈将李某诉至法院。
被告:涉案产品引人误解买家差评无主观恶意被告李某辩称:
其在卖家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
仔细核对发现其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在与卖家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之后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自己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
在长时间沟通无果后。李某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
李某认为卖家在未尽到商家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反复要求消费者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假货。这无异于推脱和欺凌。
且李某信誉度良好。给出差评基于该产品事关幼儿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态度消极、提出差评后客服处理方式生硬等原因。无主观恶意。并非侵犯名誉权。
李某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被告发表淘宝差评未损害原告名誉权经法院查明事实: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
在此种情况下。卖家并未积极地给买家李某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先是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之后又始终强调让李某去鉴定产品质量。还拒绝其退货退款的要求。
经法院综合判定。李某添加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损卖家的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卖家不构成诽谤、诋毁。
但是。李某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言辞确有不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并不可取。
和客服的聊天内容并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权。在对商品评论过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论。
但是将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公之于众。将存在侵权风险。
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李某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故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小编提醒淘宝评论机制是淘宝网建立的一种信用机制。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行使评论、批评权利的平台。
在厘清消费者正确表达诉求与侵犯法人名誉权边界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特定场景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当产品纠纷产生时。经营者应先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
对于消费者来说。淘宝评论机制不是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虽然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但是消费者应注意分清诉求表达与侵权的界限。避免人身攻击或者不文明用语出现在网络环境中。理性行使权利、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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