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推官和判官都是地方政府中负责审理和司法的官员。但是推官是州县的司法官员。判官是宋代军和府还有节度判官司法行政官员。
宋朝的推官和判官都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判官一职始创于隋朝。在唐朝时期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下都有设有判官一职。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来辅助管理。之后判官的权利逐渐增重。
宋朝时期也是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在各州府均有设置。还会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判官是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判官是地方长官的下属。主要职责是辅理政事。
推官是在唐朝时期开创的。在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采访处下面都设有推官一职。但是地位是不如判官的。仅次于判官。掌书记。掌推勾狱讼之事。五代时期还沿袭唐朝制度。
宋朝时期依然是沿用唐制。在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主要管理的是案子公事、审判案件什么的。官位倒是不高。只有六、七品。我们就看影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的宋慈宋提刑官。都比推官和判官大多了。
提刑官是宋代一路的最高司法长官。提点刑狱使。官位也才五品。被大理寺的寺丞压得死死的。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宋慈即使做到京城的提点刑狱。官位也不大。而推官和判官的是在提刑官之后的。皆受提刑官的管辖。
提刑官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可以进行弹劾。在宋朝时期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知县就不行了。需要由知州最后进行判决。
各州县的死刑犯基本是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才可以执行的。也就是说这“提刑官”有复审权。可以把自己属地的法院审理过的案子拿出来重审。
在职权和公事上。推官和判官的职责都是相差不多的。但判官比推官的权利要大。虽然都是帮助地方官员审理案件。推官更像是判官的副手。来协助判官的。
宋时属开封、临安二府的推官相当于法院院长。其它地区的推官有点幕僚。下属的意思。大致上就是挂职而没有实权。无论是推官还是判官最后都是受到提刑官的监督和审核。罪行严重的最后会提交到大理寺来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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