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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捡到一块 “狗头金”。这块“狗头金”重7.85公斤。是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
对于这块“狗头金”的归属问题。曾在网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有人认为:狗头金”谁捡到归谁。
有律师表示:需要对牧民捡到的“狗头金”进行鉴定。如果属于天然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
相关律师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这下就热闹了。牧民捡到的“狗头金”所有权到底归属呢?大部分人认为:牧民可以自行处理捡到的这块“狗头金”。用于收藏。或者出售改善生活条件。
不过网上的不同看法。却让捡到“狗头金”的牧民犯了难。一时间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你说卖了吧。万一违法就有点得不偿失了。那捡到的“狗头金”到底归谁所有呢?需不需要上交国家呢?
其实。不光是在现代。古人要面对这个问题。比如。《唐律疏议》规定:“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 “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官酬直”。
也就是说在古代。如果“狗头金”是他人的土地上发现的。需要和土地产权人平分;如果发现的是古器、钟鼎等文物。则需要上交官府。不过官府需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在国外。如果发现长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权人的“宝藏”。并占有该“宝藏”时。其所有权的一半归属于发现人。另一半归属于宝藏埋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
例如。在美国阿肯色州西南部有一个名为“钻石坑”的国家公园。这个“钻石坑”国家公园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谁发现钻石谁就可以拥有”。而且还能够拥有一封官方开具的鉴定证书。
1924年。在“钻石坑”国家公园。有人发现了一颗重达40.23克拉的钻石。该钻石后来被命名为“山姆大叔”。 20世纪50年代。一位妇女又在这里发现了一颗重15.33克拉的钻石。
除了“狗头金”归属权有争议。2012年还曾出现过一起“天价乌木案”。2012年2月。四川彭州通济镇一村民挖出了7根乌木。当时有专家估计这批乌木的价值500-700万。
同年7月。政府相关部门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对发现者奖励7万元。这批乌木的发现者不满意这一结果。起诉至法院。当时。这一事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地关注。引起了激烈讨论。
再来说说。新疆牧民发现“狗头金”这件事。面对网上的热议。当地官方给出回应:“叮嘱牧民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 “建议牧民对该疑似‘天然块金’进行鉴定。政府愿意提供鉴定相关服务” 。
对于“狗头金”归属权还是存在不少争议。希望以后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大家觉得:“发现狗头金后。要不要上交国家呢?”
其他观点:
这要看是谁家地盘养的狗。自己家养的狗。无论啥时候死的。狗头都是自己的。
其他观点:
以后几乎再不会有人捡到狗头金了。都熔成项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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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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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大家都对捡到狗头金,需要上交国家吗?上交国家有奖励吗?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捡到一块 “狗头金”。这块“狗头金”重7.85公斤。是新疆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