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中。一般会交预付款。有的写定金。有的写订金。购车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想继续购车时。又想收回预付款。而这时4S店往往拒绝退款。产生争议。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不能以简单的定金不退。订金可退作为准则。下面结合裁判文书网案例进行分析:
一、书写为订金。反悔不支持退订金
(2019)粤01民终22109号 法院认为张坡交付订金5000元后拒绝履行涉案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无论张坡预交的5000元是什么性质。张坡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张坡反悔不购买车辆后要求速鼎公司退回订金。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2015)长民四终字第683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韩树茂已付订车款20000元。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其定金性质。尤其是定金所应具备的双重担保性。故该款应认定为韩树茂所缴之订金。即预付款。在双方购销合同未能解除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韩树茂主张返还该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车辆内饰与双方订立合同时的书面或口头约定不符。对于上诉人所提出的被上诉人提供车辆内饰存在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 书写为定金。4S店协商中承诺的。支持
(2018)冀1102民初6520号 定金20000。因征信无法贷款。协商中车行同意退17000。法院支持退17000。
三、啥都没写。认定为订金。可退但要赔偿损失。
(2017)晋0321民初667号 本案系原告古婷婷向被告阳泉市煜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购买汽车的要约后反悔。双方因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被告明知原告已反悔购车。却在未签订任何解除合约的情况下。退付原告部分预付车款。足以认为其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车款。原告之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双方对原告2013年9月18日交付的6000元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被告主张定金权利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反悔购车后。被告形成一定的损失。但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能客观地证实其损失。考虑本案事实。由原告酌情赔偿其6000元较为实际。
四、书写为定金。车行无现车。双倍返还支持
(2018)沪0115民初41155号 抓住车行无现车。成功退定金并双倍返还。
第四种情况虽然特殊。但也是一种思路。不应局限于自己一方的过错。更应研究合同。抓住4S店的漏洞。挽回自己的损失。
以上就是由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生活常识网 整理编辑的,如果觉得有帮助欢迎收藏转发~
本文地址:http://www.shenzhoubaby.com/194.html,转载请说明来源于:生活常识网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qq.com进行处理。分享目的仅供大家学习与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