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集体土地,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证件又没有,这种问题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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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集体土地,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证件又没有,这种问题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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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也就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在所有的解放区都进行了土地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第3年。也就是到了1951年。全国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基本上全国的土地都进行了重新的分配。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也就是说。在土地改革以前。不管土地是谁的。在土地改革以后。已经全部重新分配给所有的种地的农民。每个人都有了土地可种。当时分配土地的原则是。原来没有土地的。都可以分到同等面积的土地。那时候有那么一句话。叫“打土豪分田地”。从此。中国的土地制度就开始发生了变革。这也就是说。所谓的祖传的土地。把该分配给你家的分配给你家耕种之外。其余的都分给了没有土地的人!后来成立了合作社。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在1957年。又成立了人民公社。这样。农村就有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农村组织形式。到了这个时候。农民除有属于自己的自留地外。其余的土地都分到了生产小队。也就是集体土地。所谓祖传的土地的说法。早已经在土地改革的时候就不存在了。土地的权属在这个时候。应当说全部是国家的!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从大的范畴上说。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从小的范畴上说。农民所耕种的土地。也就是生产队的土地。都是在国家范畴之下的集体的土地。在这个时候。所谓祖传的土地。那就是一个荒谬的说法。也是不存在的。别说你拿不出所谓的证件。就是你拿出过去的所谓的地契。在土地改革中。解放前的所有的土地的地契也都全部做废了!在1978年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又实行新的改革。实行了分田到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所有的土地又重新打乱均分。也就明确了土地的权属问题。所有的土地的权属都是村集体的。分到土地的农民只有对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从解放以后到1978年这30年的时间里。农村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的土地也从生产队时候的大帮哄变成了农民自主种植自己的土地。而所谓他祖宗传下来土地的说法。只能是一个笑话而已!中国土地的权属。就是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才走上了正规的管理渠道。土地是国家。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都不是私人的。当然也就不是私有。放以前的土地权属。那只是历史的过去。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成没成立前的解放区的时候土地改革。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就没有所谓祖传的土地的说法。所谓祖传土地的说法也就不存在了!感谢您对从善如刘三农问答的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其他观点: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稍有点常识的人都明白。在我国现有的政策体制下。土地私有制早被消灭。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形式。没有一寸土地是私有的。像题主描述的这种情况。足以说明了涉事农民对法律的淡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在解放区就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有的地方深入开展了土改复查运动。到1951年。全国大部分地方结束土改。颁发了土地房产证。土改的作用是将地主老财的多余的土地拿出来。分给缺地少地的农民。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土地分到各家各户经营。但其土地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获得使用权。就农村的宅基地来说。也和耕地是同步收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需要建设时。可以向村集体申请使用宅基地。

像这种荒废几十年的老宅基可空闲地。即使是祖上传下来的。农民也不再拥有使用权了。何况。农民没有任何证件。总不能指山卖田吧?如果该农民拥有50年代的证件。现在又达不到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条件。在申批上。或许可以优先考虑给他使用。算做旧房翻建。但该题所说。这块地荒废多少年。可见上面没有房屋。应该完全归村集体。该农民即使有证。也无权主张使用权了。

其他观点:

村里的集体土地。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证件又没有。这种问题大家怎么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前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在农村。土地都应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

关于祖传土地。我国实行土地改革以后。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土地都属于村集体所有。如果多代人持续使用该土地。多代人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政策的根本大法。该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地是不允许抛荒的。如果连续多年抛荒。出现土地纠纷时。如果无证据证明土地权属时。该土地是应当归村集体所有的。想以祖传土地的名义占用土地。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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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 退到无路可退 永久VIP 2022年9月30日 15:14:57

    土地,土地改革,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权属,使用权,国家,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

  • 难入眠 永久VIP 2022年9月30日 15:14:57

    没想到大家都对村里的集体土地,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证件又没有,这种问题大家怎么看?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 眼泪、说拜拜 永久VIP 2022年9月30日 15:14:57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也就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在所有的解放区都进行了土地改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第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