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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的意义。主要在于避免冤假错案。避免使公众陷于人人自危、自证清白而不能的泥潭。或者说。宁可放走真正的坏人。也不允许冤枉好人。
从媒体已披露的一些重大冤案来看。其实根本的原因就是。办案部门没有很好地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随意把一些本来不能作为证据的线索作为证据。强迫当事人自证清白。否则嫌疑就 加大。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暴力逼取口供。最终酿成冤案。
以张玉环案为例。案发现场发现有麻袋。张玉环家里也有麻袋。实际上麻袋在农村。几乎家家都有。不能简单地认为。现场有麻袋。当事人家里也有麻袋。那么他就有犯罪嫌疑。实际上反过来思考。假定张玉环是杀人凶手。他使用了麻袋装尸体。绝不可能在家里再去放一条类似的麻袋。这样实际上是引火烧身。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有口供。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认为他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只有在和其他证据相互认证的前提下才能作为证据(例如他承认用刀杀了人。凶器埋到某个地方。从某个地方挖出了凶器。且凶器上有当事人指纹和死者血迹)。杭州沉尸案。警方之所以耗费巨大精力。在上百米深的湖中反复搜索铁笼和尸体。是因为已到案的嫌疑人口供被害人被装入铁笼沉入湖中。捞出铁笼和尸体。就可以印证嫌疑人杀人沉尸的犯罪事实。如果找不到铁笼和尸体。那么他们杀人沉尸的犯罪事实就无法查证。
其他观点:
下面我先讲一个案件,该案影响巨大,本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不因突然出现特别罕见的意外情况,绝无任何可能翻案成功。
1994年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案发后聂树斌所有的13份笔录都是供认有罪。包括检察院、法院提审时。他也承认杀了人。律师会见时。他也承认杀了人。在他一审被判决死刑,二审上诉时,他的上诉理由也只是:“年龄小,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从来也没有辩解自己没有强奸杀人。
他所作的有罪供述,又能与现场勘查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当时的公安,检察院,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他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了。
2015年。山东省高院复查该案时,对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河北省公检法机关人员,都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是一个错案。
让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检察、审判人员来看这个案件。也不会认为有任何问题。
让你来当法官。让你来判决。你也会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没有问题。你也会判有罪。
但偏偏就这么一个板上钉钉的案件。后来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了。并进行了巨额的国家赔偿。
因为。这时候半路上杀出了一个程咬金。突然冒出来一个河北省的死刑犯王书金。这个人坚持:当年判决聂树斌有罪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其实是自己所为。与聂树斌无关。
事情一下子复杂起来。并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
案件经过认真仔细的复查。世界上就怕认真二字。再反过来认真看。原来认为非常完善的证据锁链。居然发现了漏洞。
以下内容来自已经公开的资料:
第一个漏洞。
第一个漏洞是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获。但直到9月28日。他才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
那么在此之前为什么对他没有讯问?有没有讯问?如果讯问了。为什么没有形成笔录?
更加奇怪的是:他的第1份笔录一开始。侦查人员就问:“你为什么以前不讲真话?”回答:“我为了逃避打击。”
那么好了。他以前讲的假话为何没有形成笔录?是不是无罪辩解?他辩解的是什么内容?
第二个漏洞。
辩护律师提出:有狱友能证明。他听聂树斌讲:聂曾经受到了刑讯逼供。
此疑点虽经过补正。但仍不能完全排除。
第三个漏洞。
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主要是:鉴定结论的鉴定人签名。发现有他人代签的现象。同时鉴定结论的依据也不够充分。
第四个漏洞。
相关物证的取证程序不够规范。个别关键物证缺乏同一性认定依据。
本来。如果仅仅就这么几个瑕疵问题。并不足以推翻整个案件。
但现在偏偏冒出了一个王书金。一口咬定是自己做的。
但王书金所作的供述。和当初现场的其他证据并不能做到吻合。
因此。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书金供述。实施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与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书金供述虽然与相关证据不尽相符。但他能说出现场有一把钥匙。并且能带领公安民警去指认现场。这些都是非亲身经历而不可为之。
王书金仍然坚持是自己作的案。媒体舆论继续发酵。
很有可能王书金就仅仅是为了拖延时间。他把这件事情全揽在自己身上。可能只是为了多活几年。
因为他作了那么多大案。本来早就执行掉了。可是现在有这么一件事情查不清楚。他就可以继续活下去。
更有可能是聂树斌由于太年轻。被抓获后吓傻了。所以虽然并没杀人。也一路认罪到底。
两种可能性都存在。这就是疑罪了。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
2015年6月、9月和12月。2016年2月。因案情特别复杂。山东高院四次决定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聂树斌家属人民币268余万元。
这是一个“疑罪从无”极为典型的案件。到目前为止。究竟是王书金。还是聂树斌是真正的作案人 。还是无法得出肯定的结论。
如题主所讲的:罪犯死不认罪。又没有其他证据指控他犯罪。那他就不是罪犯。不存在疑罪从无的问题。没有证据。首先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也就不可能再发生之后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也就绝没有任何可能性成为罪犯。
疑罪从无。是指已有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定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以无罪论处。
其他观点:
承认不承认不重要。重要的是证据。只要有证据。“零”口供可定罪。没有证据的印证。仅有供词也难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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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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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大家都对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