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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可以。
像传当年如果不是有三八大盖。三个日本兵却敌不过一个东北大娘们!
战时平民杀敌在很多人认为应该是无罪的。但其实这个说法并不完全正确。
说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国外的士兵正在一次侵略行动中作战。恰好就在你家窗户根底下打枪。这时候你探出身去抡起窗台上的大花盆给这名侵略者开了个瓢。
如果这个敌人死了。你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如果这个侵略者没死但重伤。你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奇妙不奇妙?
这两个罪行的要件是“故意”、“伤害至重伤或杀害”、“人”。其中这个“人”只要是个自然人就构成了犯罪要件。并不区分这个人是自己人、普通人、或者“敌人”。
但是这件事并不合我们的法律冲突。《宪法》第五十五条 虽然说“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但是这是前半句。别断章取义。后半句还在说“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而平民不是“兵”并没有法律上赋予的杀人权力。哪怕对方是侵略者。
而且。如果对方在实施的是战争行为并服从的是上级军官指派的军事任务。这时候。这个侵略者是受到《日内瓦公约》的保护的。
《日内瓦公约》保护平民之外也保护交战双方的军人。
更有意思了吧?
还有更更有意思的。刚刚前面讲到了这件事是触犯刑法的。但“犯法”并不一定会因此“获刑”。毕竟保卫国家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虽然战时杀死了侵略者并不属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免刑条款(例如:正当防卫)但一般会以战时特殊环境为由免刑。
还有一个最有意思的事情是:如果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解释。你在产生用花盆砸向侵略者的想法转变成实际行动的一瞬间。你就舍弃了平民的身份。而成了“义勇军”。日内瓦公约中平民相关的保护条款将不适用于你。取而代之的是军人的相关保护条款。什么叫“义勇军”?自发组织或被动员的武装力量。没有人胁迫你让你轮起花盆。这是你自发的行为。你自发的参与到一次军事对抗行动中。并达成了消灭或削弱敌方有生力量到军事目的。从这一刻起你就是义勇军了。你可以选择继续作战到战争结束。也可以跪地投降享受战俘待遇。至于被你轮死的那个敌军。没有人说你什么。
当然了这一切都是基于这名被轮死的倒霉蛋在忠实的执行军事任务而非个人胡作非为的前提。如果是这个士兵在烧杀抢掠胡作非为。大花盆砸死他。叫做制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那一刻他不算是敌方士兵。
其他观点:
平民可以杀死入侵国家的士兵吗?
可以!为什么不可以?
因为“外侵国家士兵”是侵略者。是我们的敌人。敌我只有生死之分。没有“谦让恭候”的理由;并不是“外国驻华大使或外国游客、商人”;相互交往。遵守国际礼节规范。不可以杀死!而对外国侵略者没有怜悯之心。因为战争发生时。中国是全民皆兵。十四亿人民十四亿兵。十四亿人民十四亿杆枪。人人都有保家卫国的责任(除汉奸以外)。外国侵略者胆敢侵犯中国。中国人民毫不犹豫地拿起手中武器。痛击侵略者!不信你来试试!
现如今不是“清王朝”时期。“八国联军”攻入“皇城”北平时。“贼民”还引路搬梯子帮助“侵略者”犯我中华。因为清政府软弱无能。贪污腐败、欺压百姓。民不聊生;对外贪生怕死。对内镇压”义和团”抗击“八国联军”;还有那么多为了“保家护院保命”的达官显贵贪生怕死。不反抗侵略者。采取“议和割地赔款”保护自身利益。老百姓早已恨“清腐败政府”无能入骨。才做出反常”无节”的行为。让“八国联军”侵犯得逞。烧杀抢掠。涂炭生灵。悲哀!
虽然这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不得不防“国贼汉奸”卖国求荣。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国力增强。政局安定。还有强大的现代化人民解放军守卫国防。但是我们不得不警惕那些敌特分子的渗透和破坏;每当国家困难时期总有一些“跳梁小丑”在蠢蠢欲动。为西方国家喝彩。摸黑国家形象。诋毁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挑拔离间增加仇恨。毁我长城稳定基石。这些人不“侵略者”还恶毒。届时希望有爱国之心的中国人。见到一个就毫不留情地将它消灭!(汉奸走狗卖国贼)
国家危难时刻。外侵略者已犯我国土。此时我不杀敌谁来杀寇?
在我家园我只听从国家战时动员令:听党指挥。服从命令。全民皆兵。英勇杀敌!
老百姓只遵守国家“宪法”。“日内瓦条约”是西方国家的准则。与我无干。除非踏入国土“举手投降”我留它一条狗命!
其他观点:
这个得看具体的情况。起码就我国而言。曾经的历史上我们既有“人无分老幼。地不分南北。皆有守土抗战之责”的说法。也有“人民战争”的倡议。对于侵略者。我国从来提倡全民皆兵。一起上去往死里揍。
二战时期的苏联也是如此。平民百姓杀死德国鬼子?那太好了!达瓦里氏你是个英雄!
德军侵略苏联期间。为杜绝游击队对后防线的袭扰。对苏联平民展开了惨无人道的种族屠杀。还往水里下毒。用尸体制造瘟疫。把人集中在房屋内烧死。毁掉农田杀死牲畜。让人们冻死饿死。
这种情况下。纵是泥人也有八分火气。因此苏联在敌后的游击队数字年年增长。达到了几十万之众。其中骨干是被打散的苏军士兵。但也有相当多的人员是不堪德军屠戮的平民百姓。
当然。从拿起武器开始。他们就是武装人员了。
《日内瓦公约》为了赋予战俘以人权。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明确定义:武装部队人员、民兵、志愿部队人员、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等。
其中包含“未占领地之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的定义条款。
意思是。如果你是个遭到侵略的普通居民。当敌人跑来打你时。哪怕你没来得及加入成正规部队。仅仅拿起武器抵抗敌军。也可以算为武装战斗人员。一旦被俘。是可以受到《公约》保护的。
换句话说。即便你是平民。但从你拿起武器战斗的这一刻起。你就算武装分子了。你已经参战。
但这条后面还特意多写了一句:“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
这里面大有文章。什么叫“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
按照历史上一些占领军的做法来看。他们把“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解读为“凡事要按照对我方有利的规则来。”
比如你是个敌方恨得牙痒的游击队员。那么不好意思。抓到你以后可以拿“恐怖分子”、“间谍”、“破坏治安犯”等名义干掉。甚至不穿军服都可以“不承认你是作战人员”。
特别是那些被占领区的游击队员和武装平民。解决他们的手腕很简单——送给傀儡政权按刑法或军事法庭处理即可。
最惨的是间谍罪。被安上这个罪名的话。连人权都不会有。
所以。平民杀死入侵自己国家的敌人。最好还是加入军队。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跟对方去干。光靠单打独斗成本很高。也不一定杀得赢对方那些专业训练过的战士。而且对方也有的是办法规避战争法规。将平民简单地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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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侵略者,日内瓦,平民,的是,国家,公约,苏联,拿起,人员,士兵
没想到大家都对平民可以杀死入侵国家的士兵吗?感兴趣,不过这这篇解答确实也是太好了
谢邀。可以。像传当年如果不是有三八大盖。三个日本兵却敌不过一个东北大娘们!战时平民杀敌在很多人认为应该是无罪的。但其实